企业由于一些原因给员工补交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交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如何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第一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是对于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对于补交的情形并没有明确。我们看一看实务操作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理。

一、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0年2月25日对于“社保补缴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答复。
问题内容:
1、员工于2019年9月入职,因财务人员原因,未缴交社保。
2、2020年2月补缴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社保个人部分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全额在2020年2月工资中扣除;
b、按所属期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工资中逐月扣除,并修改每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2-2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次性补缴多月的社保费,应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不是一次性在一个月扣除。因此,上述方案b是正确的。

二、广西税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40号)规定,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有人说这个文件这么老了,现在还执行吗?我们来看看广西玉林税务2020年9月30日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

补缴住房公积金如何申报个税


近期,部分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普遍存在个人按规定补扣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进行个税申报的疑惑。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40号),个人按照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其提出申请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允许在以后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中逐月扣除。
那么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上如何申报呢?

可在补缴当期“其他扣除”中填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备注栏注明“补扣(具体月份)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

注意:按规定补扣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操作以此类推。

我们看到,厦门税务和广西税务在个税前扣除补交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实务操作不一致,厦门税务对于一次性补缴多月的社保费,在对应月份分别扣除,而广西税务明确可在补缴当期“其他扣除”中填写补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并在备注栏注明“补扣(具体月份)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企业遇到这种问题时,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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