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缴存职工对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支持力度,经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议,决定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五年内提取时限,自2020年3月5日起执行,具体事项如下:

01

关于一次性付款(含分期已付清房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情况

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付款(含分期已付清房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累计提取总额(含配偶、及直系亲属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住房支出,不受购房时间限制,每年可提取一次,间隔时间应满一年。

02

关于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方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情况

(一)在取消五年提取时限后,仍在偿还住房贷款的,按购建房提取最大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金额(含已提取部分),剩余按揭贷款金额部分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规定提取,同时取消提前偿还商业贷款提取五年之内时限。

(二)在取消五年提取时限前,商业银行贷款已结清的,提供相应结清证明,提取额度可按一次性付清房价总额认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

03

关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情况

(一)在取消五年提取时限后,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属本市贷款的符合条件可签订按月冲还贷业务或用公积金部分(全部)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属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异地公积金贷款一年还款金额,每年提取一次,直至异地公积金贷款结清。

(二)在取消五年提取时限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属本市贷款的提取额度可按实际支付房价总额认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价总额。属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结清证明,最高提取额度可按实际支付房价总额认定,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房价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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