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住房公积金发〔2018〕5号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遏制投机防范风险的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遏制投机防范风险的意见》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4月23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遏制投机防范风险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1

限制住房投机行为

(一)购房人在异地购房,但不能提供购房地户籍或就业证明(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不得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公积金缴存地拥有两套住房及以上的,不得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已达到两次及以上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与上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间隔一年以上。

2

强化贷款风险防控

(一)实行存贷挂钩。按照贷款权利和缴存义务对等的原则,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还款人,即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不超过我市最高贷款限额),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二)调整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借款申请人(含配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

扩大制度惠及范围

(一)积极推动多种用工形式群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群由固定务工人员向临时用工人员、全日制用工向非全日制用工延伸,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政府雇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建立住房公积金,鼓励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村级组织人员、有收入来源的在读研究生、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大制度惠及面。

(二)积极支持我市棚户区改造。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对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职工,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仍可享受该文件所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受此次政策调整影响。

(三)推进“互联网 公积金”服务。全面开通并完善网上服务大厅功能,运用大数据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

来源 |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