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保障中心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市)引进并认定,属于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16〕38号)明确的五类高层次人才的,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按规定比例支付首付款后尚不足的房款余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全部配套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区(县、市)按各自推出的特色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50%。

二、缴存职工在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时,凭不动产权证书、职工家庭加装电梯费用票据或出资份额证明等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开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家庭所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

小贴士

缴存职工在既有产权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职工家庭加装电梯费用票据或出资份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提取本人账户余额不足,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不动产权证书只登记配偶姓名的,另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缴存职工承租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房屋,可以按照租住商品住房即1000元/月·户标准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小贴士

承租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房屋的无自有产权住房职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需办事材料按租住商品住房提取规定执行。

四、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限额范围内最高可上浮20%;购买新建成品住宅的,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计算确定贷款额度。

内容来源:绍兴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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