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公积金不断释放利好,催热楼市,助力冰城“小阳春”。

最新消息,从5月1日起,《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该办法中增加了一条,异地公积金贷款及贷款审核和发放时限等新规。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方便了很多,可以向购房所在城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异地缴存也可向购房所在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规定中指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都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该倍数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才可实行,并且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申请人拟定申请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可以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并且,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审核时间提速 明确偿还资金回收顺序

对于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公积金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老旧小区改造和加装电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5月1日起同时实施的公积金新政还有《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九种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租房自住的;

4.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

5.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再就业的;

9.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缴存人符合以上1、2、3、4项情形的,可以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如果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可以超出实际支付额度;黑龙江省各地公积金中心应利用本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可联网核实的信息,缴存人不需重复提供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者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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