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 http://220.161.220.195/glgjjcx/login101.asp.

查询说明:

1 、本系统设定首次登录的初始密码为“ 666666 ” , 登录成功后请立即更改密码。请您妥善保管查询密码,以免密码遗失给您的查询带来不便。若修改后密码遗失,请在本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个人公积金帐户查询密码遗失重置申请表 ”,认真填写并经单位核实盖章后,寄至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技术科,我们将对已提交的申请于每月 10 日左右进行密码修改(每月集中修改一次) , 修改后的密码仍为“ 666666 ” ,您可登陆系统进行再次修改。如遇上述问题或在查询系统的操作上有何困难请电话联系我们,联系电话: 0593 — 2913558 。

2 、如果还无法进入查询系统 , 请确认您在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身份证号码是否正确有效。若身份证号码不正确,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正确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单位核实签章)一式二份,一份交您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一份交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进行修改。

其他查询方法:

1、电话查询:请拨打宁德市公积金语音电话查询(0593-16888888)

2、短信查询:移动客户手机查询:发短信“CX#身份证号码” 到 106573037766

宁德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贷款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未提取使用过本人公积金帐户余额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用自有资金支付占购房总额30%以上首期付款;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愿意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核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五)借款人家庭未办理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申请人夫妻双方工作单位不在同县(市)辖区,其双方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各自分别购、建自住住房的

(七)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申请人配偶或直系血亲

(八)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时间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买、建造自有(或共有)产权的普通自住房的贷款申请时限为取得该产权时间的48个月内(自产权初始登记时间算起)。

(二)翻建或大修自有(或共有)产权的普通自住房的贷款申请时限为持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12个月内。

(三)以组合贷款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组合受托银行按揭贷款的规定执行。

宁德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以其房地产权作为抵押,其可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1、不得高于按照抵押房屋总价款(评估价格或应纳税额低值)的70%

2、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以计缴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准)乘以还款能力系数(现为50%)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贷款限额

3、不得高于较高贷款额度。

(二)以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贷款,其额度在保证机构认可的范围内,但每户较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任何单笔贷款额度均不得高于较高额度,较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适时调整确定并予以公布(现为20万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申请年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特殊情况可按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银行个人自营性贷款期限应一致。

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由管理核心根据职工申请,综合评估申请人的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建房状况和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合同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调整利率的下一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宁德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管理核心提出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居留证明)和收入证明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和已支付不低于购房总额30%购房款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经管理核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出让方产权所共有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首期房款存款证明等

(四)申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抵押方式)等。

第十六条 受理审批:职工提交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后,由管理核心对申请人身份、购房交易、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购建房状况和价格、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审批意见。

贷款审批应当查验申请资料及购房交易的真实性。管理核心或受托银行必要时应当履行面谈程序,建立面谈记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

管理核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特殊情况,经管理核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但延期原因应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托银行根据管理核心《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借款人、产权共有人(抵押人)、保证人共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综合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托银行(即抵押权人)收妥;同时借款人签具借款借据和《委托扣款协议书》,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贷款划入指定帐户。

宁德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购买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

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或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及契税证明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首付款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相关凭证及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及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资料

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宁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

贷款申请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剩余工作年限,信用良好的经申请可按法定退休时间续延5年,但最长不超过30年,其中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不超过10年。

温馨提示: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由受托银行自行确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均应与公积金贷款相一致。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经中共宁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直属宁德市人民政府的副处级事业法人单位,具体承担宁德市直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内设综合科、计财科、归集科、运作科、稽查科、信息技术科、营业部,各县(市)办事处为中心派出机构。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各办事处的内部核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市管委会批准的额度购买国债。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三级明细帐,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八、定期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对帐。

九、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对各县(市)办事处实行授权管理。

十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建设科技大楼三层

邮编:352100

咨询电话:0593-2913576

投诉电话:0593-2913586

传真号码:0593-2913578

网址:http://www.ndgjj.com/

宁德市各区县公积金业务网点联系电话:

市直营业部 0593-2913583 、 2913585

古田办事处 0593-3807073

屏南办事处 0593-3309568

周宁办事处 0593-5626243

寿宁办事处 0593-5522022

福安办事处 0593-6560963

柘荣办事处 0593-8386166

福鼎办事处 0593-7966623

霞浦办事处 0593-8855200

微信公众号:cngold-com-cn (长按复制),或搜【中金网】,获得更多免费信息实时推送!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