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李亚鹏案件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今天再接着谈,企业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和债务隔离。

李亚鹏式风险是如何产生的

还是让我们先回顾一下案件经过。

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与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乙方出资6000万元对甲方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

甲方同意对乙方的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固定收益加超额利润分配方式进行,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甲方原股东独立承担,甲方保障乙方的投资资金安全。

若本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提供的项目测算财务报告,甲方确保乙方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

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由于未看到《框架协议》的原件,但从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刚才开始的合作模式是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合作,与雪山公司股东李亚鹏等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然而,李亚鹏等人最终为什么吃了官司,是因为后来事情发生了变化。

各位接着看。

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承诺,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做出三点承诺,其第三点是,原2012年1月9日签署完毕的雪山公司与泰和友联公司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到期债权执行: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若确有困难可于2015年7月25日前支付2000万元,余款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

看到这里,大家都明白了,李亚鹏之所以承担责任,是因为其主动承诺支付4000万元。

当然李亚鹏主动承诺支付4000万元,是出于其想把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收回部分资金,偿还相关债务,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其结合自身情况做出的理性判断,无可厚非,可能这还是当时能够做出的最好选择,但从法律上,犯的一个最大的错误,就是李亚鹏把公司的风险引到自己身上来,使有限公司固有的有限责任防火墙给穿透了,导致公司风险波及到了李亚鹏的个人和家庭。

其实从这几年经济下行导致许多企业破产,出现很多企业家为其投资的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来看,显然公司有限责任的防火墙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造成这种情况有多种原因,如企业在融资贷款时,银行多半强制要求企业家做连带责任保证,而在企业需要钱的时候,企业家也是无奈的,只有答应银行的要求,或者企业发展的比较好,企业家认为企业偿还贷款没有问题,就自愿为企业提供担保。

当然企业发展顺风顺水的时候,一直都没有问题,不会感觉到风险的存在,但一旦企业发展出现问题,风险隔离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

风险隔离就像桥上的栏杆一样,你平时不会感觉到它的存在,也不会去扶它,但是一旦出现大风大浪,你就会感觉到它的重要性,它不能保障企业发财和成功,但它在关键时候可以“保命”,它是底线思维的产物。

这也是很多企业家忽略风险隔离的原因,因为正常情况下感受不到风险的存在。

所以,我们企业家在创业之初,或者在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一定要有风险隔离意识,未雨绸缪,深谋远虑,走一步看三步,做好风险防范,将事业风险与家庭生活隔离开来,防止事业出现风险的时候蔓延到家庭生活中来。

做好了事业与家庭的风险隔离,即使事业出现了风险,家庭生活了可以照常,自己的家庭、老人、孩子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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