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费用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期末计提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的应付债券利息,如何做分录?

分录有三种情况,如下:

正常发行: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借: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应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本科目可按存款人或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应付利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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