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常diss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发行人没有约束力,毕竟对发行人施加强制约束受到多方面因素掣肘。

但是今天下午的时候,wind弹出一则公告,是青海国投对13青国投MTN001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的答复,又刷新了认知。

公告内容是,青海国投要对30亿元的13青国投提前兑付,11月15日召开的持有人会议中,25.5亿的持有人同意提前兑付,占比85%,4.5亿的持有人不同意提前兑付,占比15%。由于参会及投票均达到相关要求,提前兑换的议案表决通过并生效。

针对此结果,青国投的答复是,对于同意的25.5亿债券提前进行兑付,对于不同意的4.5亿继续存续。

协会之前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议程》第一章第四条提到,“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尽管公开资料查询不到本次提前兑付的价格,但85%的持有人选择同意,想必至少是估值兑付或者给了少量补偿。

如果说债券持有人大会,对发行人没有约束力,是因为实在没法约束;但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体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是明文写在规章制度的。

当然我们也知道,发行人可能和该笔不同意提前兑付的4.5亿做了沟通,而且双方有可能达成协议,这也是双赢的结局。

但是有规章制度在那里放着,这个结局怪怪的。

本文源自谈天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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