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超 通讯员 庄腾

记者从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保持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办〔2017〕47号)精神,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3月1日,经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于今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通知,从今年3月2日起,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从原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同时,为支持单身职工家庭购房、创业以及低收入人群购房需要,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仍为3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仍为20万元。

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以“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为要求,为进一步支持职工刚需购房,根据通知,职工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12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已享受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也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对贷款次数进行了明确,认定是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次数;通过公积金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次数,其中记录重复的按一次计算;借款人家庭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按一次计算。

此外,通知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在3月2日前已经购买在售楼盘并在建设部门备案的以及购买二手房已经过户办证的职工,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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