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公积金提取新政20「乐山公积金查询余额」
近日,乐山市对现行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昨日,记者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病等原因造成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
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买住房支付首付款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且未重新缴交住房公积金的;
(七)在拆迁改造中,涉及住房安置需补缴房款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一)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省级(或市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遭遇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职工本人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及配偶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2015年4月1日前(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仍在偿还购房贷款的可继续提取。
职工只有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一套住房办理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再次交易提取间隔时间须大于12个月。
提取额度和时限亦有部分修改
更加方便缴存职工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在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上有调整,在更充分地让住房公积金发挥效用的同时,更加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实施细则》对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和额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要求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的房屋总价,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增值税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在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时不再受理。购买再交易(二手房)自住住房,其购房价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市场价值核定其提取额度。
在还贷上,《实施细则》规定,公积金借款人可以申请按月对冲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申请时可提取应取未取的,事后不得补提。提前部分和全额归还公积金贷款,应直接办理公积金对冲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子女,贷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或其中一方独自偿还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本息。
《实施细则》还对“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完善,规定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各自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夫妻双方购房提取不区分房屋产权份额。
《实施细则》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首付提取、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提取申请材料齐全,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员现场察勘核实;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向购房所在地的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住房消费行为和提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所需的调查核实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简化审批要件
因病或重大事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公示
《实施细则》中,取消了原来所有提取办理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出示已盖单位预留印鉴章的《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审批表》”;取消了所有提取办理中职工需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的要求,职工只需提供资料原件即可办理,如公积金管理中心因为存档的需要需收取复印件的,由中心工作人员复印存档。
《实施细则》简化了提取公积金用于公积金贷款首付的提取凭证。比如,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需提供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和一类银行卡;购买再交易现房的,需提供职工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一类银行卡、增值税发票和契税税收完税证明。
《实施细则》还简化了再次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提取凭证,简化了办理死亡提取需提供《公证书》的要求,个人账户余额在一万元(含)以下无需提供公证。
《实施细则》规定,缴存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提取人与共同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另外,很多人关心的因病或重大灾难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中规定,职工及配偶或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在职工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供相关材料即可申请办理。
延伸阅读——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将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今日,记者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用住房公积金投机炒房,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经2018年8月1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今日,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乐山市今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从2018年9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再交易现房[二手房]以契税发票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利率上浮10%。
第三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以房管部门登记的产权产籍记录为准。购房人(夫妻双方)在购房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均纳入认定范围;以购房人(夫妻双方)征信报告中记载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无论该住房贷款是否已结清,均纳入认定范围。
上述产权产籍记录及住房贷款记录,累加达到两次的,再次购房认定为第三套住房,也即“认房认贷”。
(以上内容来自乐山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