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积金 商转公「郑州市商转公2021最新政策」
近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
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的通知
来看具体内容!
郑州公积金这些事项均可“跨省通办”
一、目前已实现“跨省通办”全程网办的事项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即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信息,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二)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即申请人正常退休的,可通过线上渠道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即申请单位经办人可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单位登记开户。
(四)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即申请人通过线上渠道开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证明,不受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二、全程网办服务事项实现方式
郑州公积金中心缴存和贷款职工在异地办理上述四项“跨省通办”事项均可通过全程网办实现,具体办理方式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郑州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可通过“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郑好办”APP、支付宝“市民中心”、“豫事办”APP等线上渠道通过身份认证后进行查询。(在郑州本地宝对话框发送“公积金”即可登录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二)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郑州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可通过省、市政务服务网、“郑好办”APP、支付宝“市民中心”、“豫事办”APP等线上渠道通过身份认证后自行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郑州公积金中心缴存单位经办人可通过省、市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进行办理。
(四)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郑州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可通过“郑好办”APP等线上渠道进行身份认证后自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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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收代办服务事项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购买郑州市区域内住房,向郑州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打印《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若异地中心未实现线上办理的,可在郑州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大厅(含县市区公积金办事大厅,下同)“跨省通办”窗口申请,由窗口人员通过“代收代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
四、两地联办服务事项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购买郑州市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异地住房公积金的,可在郑州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大厅“跨省通办”窗口申请,按照“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的服务要求,由柜台通过“两地联办”方式实现“跨省通办”。
图源:摄图网ID401755894
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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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积金商转公一直是大家关注的
近日又有网友在人民网留言板咨询相关事宜!
来看官方最新回应!
郑州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商转公
网友留言:由于每月房贷压力特别大,想咨询下,从去年开始河南省直公积金可以商转公了,目前从21年开始商丘等地级市公积金也可以商转公了,想请问下郑州市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商转公,或者政府目前有没有这个考虑?
官方会应:“商转公”业务是各个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开展的创新业务。我们也了解到目前有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资金管理中心开通有此项业务,那都跟各自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供应状况密切相关。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曾于2015年以前开展过“商转公”业务,后因资金趋紧就暂定了该业务。主要原因是郑州公积金管理的缴存职工多为企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人数较多,加之近年来随着公积金制度的普及,公积金贷款需求快速增长,郑州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结余资金相对较少,仅够满足新购房职工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使用,继续开通“商转公”业务将会影响新购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感谢您对郑州市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心与支持,郑州公积金中心一旦资金供应充足,会适时发布有关政策。我们将不懈努力,开拓创新,切实为广大缴存职工办好事、办实事。欢迎随时监督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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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能贷多少?
来看目前政策!
郑州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所购自住住房合规,已支付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三)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复转军人除外);
(四)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金额
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为60万元。
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在对应最高公积金贷款金额内,综合还款能力、最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确定单笔贷款金额。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在对应最高贷款金额内,综合家庭缴存余额、还款能力、最长贷款期限和贷款比例确定单笔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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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应当不超过房产总价的70%。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比例应当不超过房产总价的60%。
四、贷款期限
新建商品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不超过30年。建成时间未超过20年的存量商品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不超过20年,建成时间超过20年的,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当不超过15年。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缴存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职工到65岁,女职工到60岁)。
五、贷款利率
家庭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对应期限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约定贷款利率;家庭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对应期限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值约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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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要求
(一)缴存情况认定。异地转入后接续缴存、补缴未超过3期、多地缴存记录合并后连续,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可认定为正常缴存。灵活就业缴存户转为单位缴存户接续正常缴存的,可认定为正常的单位缴存户。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账户状态正常,且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从申请当月向前计算)的,可认定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复转军人、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已录入郑州市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库)开立账户缴存1个月以上,且状态正常的,可认定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不足6个月的,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但配偶为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郑州市级灵活就业缴存户的,缴存情况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时,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缴存情况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可按夫妻双方缴存情况均符合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同城其他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到缴存的管理机构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户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二)缴存余额认定。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夫妻双方缴存余额之和为家庭缴存余额。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本人缴存余额为家庭缴存余额。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发生的一次性补缴金额不计入家庭缴存余额。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不超过家庭缴存余额的15倍。
(三)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公积金贷款次数根据新购房所在地和缴存地夫妻名下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下同)记录合并计算。开具异地贷款证明后已办理异地公积金贷款以及未办理但未核销证明开具记录的,按有效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上笔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已两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贷后离婚的,上笔公积金贷款余额小于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限额时,原配偶方可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四)还款能力认定。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当小于家庭收入的60%。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合并月还款额认定其还款能力,还款能力不足时,应当降低公积金贷款金额。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含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夫妻双方近6个月平均缴存基数和为家庭收入。未婚、未再婚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本人近6个月平均缴存基数为家庭收入。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权人不参与还款能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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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性质认定。住房性质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标示认定。对性质表述中含有“住房”、“住宅”、“居住(含居住公寓)”、“安置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字样的房产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对性质表述中含有“别墅”、“公寓(不含居住公寓)”、“地下室”等字样的房产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套数认定。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新购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住房(含共有权房产),并按前款可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房产性质统计。申请贷款时,家庭已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不含在购住房)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七)住房总价认定。住房总价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买卖协议标定的价格认定,未记入均价的地下室、停车位价值不计入住房总价。对面积较小、均价和贷款比例明显偏高的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住房总价的正常性。
(八)异地缴存职工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郑州购买住房时,借款人具有郑州行政区域内户籍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借款人一方或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职工的,贷款金额、比例、利率、期限等方面按照郑州市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条件认定,但异地缴存职工配偶在郑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以配偶为房产主买受人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个人信息查询。郑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已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等信息通过联网方式查询,未接入大数据平台的信息,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予以办理。异地证明材料按照先核查后受理的原则,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平台、网络、电话、信函等方式,对异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已有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等信息证明材料,核查其真实性,不能核查真实性时,应当暂缓受理公积金贷款,待核查属实后再受理贷款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根据《郑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组合贷款业务。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参照前述公积金贷款对应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金额、总贷款比例、总还款能力由业务合作银行按其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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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这只是征求意见稿,正式文件还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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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及封面图片来源 | 郑州本地宝、摄图网、图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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