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公积金新政策「宜宾市公积金贷款新政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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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以下内容
▼
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取消调出宜宾市外提取
取消子女购房使用父母公积金
限制第三套及以上购房提取
……
一起来解读一下《通知》的具体内容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
相关解读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来炒的”定位精神,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重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炒房投机,防范金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召开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事项。现将具体调整事项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解读
(一)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严禁随意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其中装修提取不符合该文件规定,因此装修住房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取消调出宜宾市外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中关于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的要求,缴存职工调出宜宾市外,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职工可直接前往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三)取消子女购房使用父母公积金的规定
政策解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限制以及《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68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取消子女购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四)调整辞职提取办法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限制第三套及以上购房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号),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需与前一次购房提取间隔5年以上(含5年,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一)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1、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
政策解读:重点支持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间隔期为24个月,即贷款申请人在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下同)还清后,24个月内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不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号)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方式为:以缴存职工家庭征信报告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之和进行认定。
(二)调整还贷能力系数
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60%调整为50%。
(三)取消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政策解读:按省住建厅相关要求,取消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政策解读:按省住建厅降低个贷率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下调到4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下调到25万元。
(五)调整提取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
政策解读:缴存职工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一次性提取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间隔24个月。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政策解读: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川建金[2018]601号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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