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大厅6号支取转移窗口看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的通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以及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该文件自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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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文件中了解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公积金监管处的明确要求,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业务政策做出了调整。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以借款人(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的贷款次数为唯一认定依据。借款人(夫妻双方)以家庭为单位,第一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为首套房,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为二套房,禁止办理3次(含3次)以上公积金贷款业务。考虑到早些年发放过公积金信用担保贷款,对信用担保贷款金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在进行贷款次数认定时剔除。

除了调整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按照四部委“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赤峰市只重点支持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提取公积金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公积金。

在认定提取资格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核查公积金系统内显示的贷款次数,当贷款次数已达到2次以上时,停止办理提取公积金余额业务。第二,核查公积金系统内显示的提取次数,当提取次数已达到2次以上时,停止办理提取公积金余额业务。停止办理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余额业务。停止办理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亲情支取”业务。停止办理提取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及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

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的,因现运行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对未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商业银行直接划款功能,允许还款至个人账户。在办理业务时,使用冻结功能,并增加“返还还款回单”的要求。

当户籍地与公积金缴交地不在同一地区,职工在户籍地购房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受税务查询系统时效限制,只能核查当年的发票信息,故将提取有限时间调整为自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开具时间1年以内办理。

文件中要求各业务办理窗口要进一步加强内部风险预警,合理合规进行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受理,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加强业务岗位之间的制约,从根本上防范资金风险,对在办理贷款、提取业务过程中与当事人串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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