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个人公积金账户查询「牡丹江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牡丹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 http://221.206.100.163/mdjweb/grcxdl.jhtml.
说明:牡丹江市公积金网上查询尚未开通,你可以按下面方法查询:
(1).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直接查询
(2).拨打牡丹江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电话
牡丹江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借款人在管理核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并且当前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三)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其中: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需支付首期购房款25%以上,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需支付首期购房款35%以上,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已支付40%购房款的有效证明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买卖契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同意提供管理核心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牡丹江公积金贷款额度、年限、利率
第五条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购买商品住房(现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二)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
(三)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较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
(四)购买拍卖行拍卖的住房,较高贷款额度为15元。
第六条贷款年限的规定
(一)贷款的最长期限为20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的贷款年限。
(二)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期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20年为止。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牡丹江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九条管理核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提供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管理核心打印出《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借款人持管理核心出具的“申请表”和相关的购房资料,到承办贷款担保业务的置业担保公司进行贷前调查,管理核心根据置业担保公司的调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十条借款人贷款申请批准后,当事人各方应当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和还款保证合同。借款人到管理核心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并持管理核心出具的“审批表”分别到置业担保公司和受委托银行签定《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的《房屋他项权证》由管理核心收妥保管。
第十一条借款合同生效后,管理核心将资金划给受委托银行,由受委托银行按合同拨付给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房屋的(二手房)或已全额付款的由核心专户付款。
所需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如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请提供相关证明。
3、借款人工资收入有效证明(工资存折或近三个月工资条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工资卡需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对帐单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章)。
4、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帐清单(住房公积金各分支机构贷款窗口)。
5、借款人及家庭成员(配偶、成年子女)征信报告(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首付正式发票在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查询)。
6、借款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签订《贷款房屋套数诚信保证声明》。
7、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牡丹江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牡丹江购买现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如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请提供相关证明。
3、借款人工资收入有效证明(工资存折或近三个月工资条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工资卡需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对账单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章)。
7、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原房主房照、身份证和买卖双方签定的协议(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需先办理公积金贷款审批等手续后再过户)。
牡丹江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
1、购买商品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回迁安置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30年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拍卖住房、房改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从房屋正式竣工之日起至房屋使用30年为止
3、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长贷款年限20年。同时,不应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再延长5年的年限。
温馨提示:
因工作需要从外地市调转到我市、我市市区调转到所辖县(市)、市所辖县(市)调转到市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通过使用公积金贷款在工作所在地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可享受第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政策。
牡丹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我们的主要职责是:
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组织执行;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的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地址:牡丹江市光华街90号(东光立交桥桥南)
邮编:157000
客服电话:0453-6951553(归集) 6951557(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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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科 电话:0453-6995131、6951557
归集管理科 电话:0453-6954900、695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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