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何鹿其。欢迎和我一起,逐条学习《公司法》。今天我们来学习一百四十二条,关于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相关规定,原文是: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这一条的内容很长,光法条内容就有五款,一共五百五十个字,但其实只说了一件事,就是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几种情形及相关的程序、要求,我们一条一条来看。

01. 为什么不能回购本公司股份?

一百四十二条的第一句话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前面有说过,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是公司的资产独立,股东一旦把资本投入到公司以后,是绝对不能抽回出资的,抽逃出资在公司法上面是比较严重的犯罪。

而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方是公司,被回购方是股东,实际上就相当于是公司把公司里的钱返还给了股东,如果不严加限制,股东就可以利用这个手段来变相的实现抽逃出资,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基础的破坏。

所以,法律对于公司回购股份是严格限制的。

但是,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公司确实有必要回购股份,那在不损害公司的利益相关方,比如债权人的利益时,可以允许公司在经过合法的程序后,回购公司的股份,这就是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六项特殊情况,我们逐条来仔细看一下。

02.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想要减少注册资本,就是股东的出资额要减少,所以公司先把一些股东的股份收购到公司,然后再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需要先确定减资的目的,然后再实施收购股份的行为,而不能是先收购股份,再减少注册资本。

因为公司在办理减资手续的时候,会进行相应的公告等程序,避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决策机构

按照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收购数量限制

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公司股份,收购的数量没有限制,但公司减资之后,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公司的最低要求。如果是上市公司,减资后的股权结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要求。

● 收购方式

为减资收购股份的收购方式,《公司法》没有特别的规定,所以各种方式都可以。不过,如果是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应当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股份处理方式与处理时间

股份收购之后,只能用于注销,而且需要在收购之日起10日内完成。

● 适用范围

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股份公司。

03.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我们前面说了,不能让公司随意的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是为了避免形成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公司想要跟其他的公司合并,不能因为另一个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两个公司就不能合并。

而且,公司在合并之前,会进行公告,债权人如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者进行担保,相关的利益是可以保证的。

● 决策机构

公司合并本身也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而且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收购数量限制

通过与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所收购的数量没有限制。

● 收购方式

可以采用随意的方式,比如非公开协议转让。

● 股份处理方式与处理时间

收购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也可以进行注销,但必须要在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 适用范围

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股份公司。

04.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有什么区别呢?

股权激励重在激励,所以面向的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业务骨干与技术骨干,激励的兑现条件是他们需要完成一定的业绩。

目的是让这些公司的重要职工与公司的利益绑定。

而员工持股虽然对员工也有激励的作用,但实际上有点分享公司利益的意思,参与员工持股的人员没有特别的限制,也没有业绩的要求。

● 决策机构

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收购股份,可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键看公司章程里面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权利授权给了董事会,可以由董事会审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但表决可以半数以上董事通过就可以。

如果没有授权则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可。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按照证监会的要求,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收购数量限制

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这个数量是累计没有进行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的数量,而不是单次的数量,也就是说,如果目前公司已经有5%的股份计划用于股权激励了,那在没有实施激励之前,再收购的股份数量就不能超过5%了。

● 收购方式

对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对于上市公司,则只能采用集中竞价或要约收购的方式。

● 股份处理方式与处理时间

收购的股份只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且需要在三年内完成转让或注销。

● 适用范围

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股份公司。

05. 回购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异议股东的股份

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股东在以下股东会决议中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三种情况:

一是连续五年不分红,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分红条件;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营业期满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没有这样单独的规定,只是在一百四十二条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如果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也应当收购其股份。

● 决策机构

对于这个事情来说,本身请求公司回购股份是股东的权利,公司理论上也不能不回购其股份。但是公司回购股份总得有个决议,我觉得,依然是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会比较合适,如果有授权,也可以由董事会来形成决议。

● 收购数量限制

收购数量无限制。

● 收购方式

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完成收购。

● 股份处理方式与处理时间

收购的股份可以用于转让或注销,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

● 适用范围

此条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股份公司。

06. 用于转换可转债

股份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也就是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那转换的股票从哪里来呢?

就可以通过回购的方式来获得。

● 决策机构

回购用于转换可转债的股份,可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键看公司章程里面是怎么约定的,有没有给董事会授权。如果收购资产的价值较大,构成了收购重大资产的标准,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审议。

● 收购数量限制

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这个数量也是累计数,如果公司已经有用于转换可转债的股份,再计算收购数量限制的,要把这部分股份计算在内。

● 收购方式

因为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仅限于竞价收购与要约收购。

● 股份处理方式与处理时间

收购的股份仅可用于转换可转债,需要在收购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转让或注销。

● 适用范围

此条规定适用于上市的股份公司。

07. 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

最后一项是用于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通过回购股份拉升公司的股价。

由于股份回购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投资者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形成较大的影响,所以这一条一定要慎用。以防止干扰市场的正常秩序。

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只有在“上市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一种情形出现时,才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而回购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在审核的时候,也应该从严审核。

● 决策机构

回购用于转换可转债的股份,可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键看公司章程里面是怎么约定的,有没有给董事会授权。如果收购资产的价值较大,购成了收购重大资产的标准,则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来审议。

● 收购数量限制

收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 收购方式

因为本条规定只适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仅限于竞价收购与要约收购。

● 股份处理方式与处理时间

收购的股份仅可用于转换可转债,需要在收购之日起三年内完成转让或注销。

● 适用范围

此条规定适用于上市的股份公司。

总结

总结一下今天的分享,股份公司原则上是不能够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只有在6种情况下才可以回购,每一种情况的目的、决策机构、收购数量限制、收购方式及处理方式均有不同,在实际执行中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除了《公司法》以外,还要满足《证券法》,以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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