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中抵债物资委托第三方销售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描述:A公司以成品油抵债偿还欠我公司货款,由于我公司没有出售成品油资质,我公司委托具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B公司和A签订成品油购销合同,并由B缴纳销售成品油相关税费,我公司不承担销售成品油税费,B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我公司怎么做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描述,贵公司与A公司之间以成品油抵偿债务,由于有第三方出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定不属于债务重组,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债务重组。

由于成品油属于特殊商品,销售成品油需要专门的许可证(资质),所以贵公司与债务人A公司不能直接签署成品油销售(转让)合同。因此,贵公司委托具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B公司去签署合同,实际上就等同于贵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

因此,贵公司的会计处理,需要分两种情况。

一、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第二条规定,在出现“改变交易对手”的情况下,不属于债务重组,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1.三方达成协议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

坏账准备(如有)

投资收益(预计支付给B公司的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A公司

2.收到B公司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B公司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将提问中业务判定为债务重组。

1.三方达成协议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差额)

贷:应收账款——A公司

2.收到B公司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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