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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专项债使用负面清单

· 不得用于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 不得用于企业投资的市场化产业项目。

· 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 不得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 严禁用于企业补贴或奖励、企业对外借款。

· 严禁用于项目运营补贴等经常性支出。

· 严禁用于“亮化”工程、景观提升、主题公园等形象支出。

· 严禁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 新增专项债券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债券利息支出等。

————————————————————————转自“财政新时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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